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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区“三旧”改造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2012修订)

  ㈧改造过程中,改造主体利用土地进行抵押融资的,融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该项目的改造建设,并设立专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改造项目顺利推进。专门账户设立后须报市“三旧”改造办备案。其预存的“三旧”改造项目监管资金原则上要在项目基础工程完工后方可进行返还。其中,基础工程完工阶段资金返还比例为50%,竣工验收备案阶段资金返还比例为50%。

  七、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申请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进行改造的问题。

  ㈠ 列入“三旧”改造范围,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人员表决同意的前提下申请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可以协议出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其全资子公司)自行开发;

  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者合作开发的,须成立项目联合公司(改造主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人员表决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协议出让给项目联合公司,其改造地块应返还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分配、拆迁补偿安置的权益等应在项目联合公司章程内进行约定;

  ㈢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者组建项目联合公司合作开发的,办理房地产分割登记时,需登记到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名下的,免收土地、房产登记转让所需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权属人使用的,则按分割登记转让规定缴交有关税费。

  ㈣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必须经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

  八、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改造或引入社会资金合作改造的问题(不包括进行商品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㈠ 列入“三旧”改造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不包括加油站、商品住宅),可以集体自用方式供地;

  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采取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等方式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合作开发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人员表决同意的前提下,按《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关于印发<茂名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茂府〔2011〕68号)的规定进行公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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