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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区“三旧”改造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2012修订)

茂名市区“三旧”改造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2011年5月6日印发 2012年7月13日修订)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三旧”改造的决策部署,有效推动 “三旧”改造工作的开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三旧”改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规定,对我市 “三旧”改造相关政策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关于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支付拆迁补偿和安置费用的问题。为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拓宽“三旧”改造筹资渠道,使“三旧”改造经费相应得到保障,在旧城镇改造中,凡协议出让土地的改造地块(不含新增建设用地),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60%的比例支付给改造主体专项用于拆迁补偿和安置;在旧村庄改造或旧村庄与旧城镇、旧厂房、新增建设用地打包改造中,改造地块(不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50%的比例支付给改造主体专项用于拆迁补偿和安置。地上无建筑物的不享受返还优惠。

  二、关于旧厂房改造土地出让金的收取问题。在旧厂房改造范围内,企业自身升级改造不改变原土地用途,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依法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申请将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按市场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不享受“三旧”改造政策优惠;属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申请将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收回,采取公开出让方式确定改造主体。

  三、关于在改造地块中提留公益用地问题。根据“三旧”改造的总体要求,为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土地综合整治,统筹解决公益设施建设用地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乡面貌,除企业不改变工业用途、自身升级改造外,其他所有的“三旧”改造用地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捆绑进行改造的,都要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20%的比例提留公益用地,用于解决公益设施建设用地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所提留的土地面积较小的,可协议出让给该宗土地的改造主体,由改造主体按市场评估价补交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改造项目土地面积×20%×土地市场评估价)。

  四、关于“三旧”改造项目可否中途转让问题。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工程未竣工验收前不得转让(包括股东变更),该条款应在“三旧”改造土地开发建设协议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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