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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有住宅售后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混合小区是指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实行同一物业服务标准,但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售后房屋执行不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

  混合小区中的公有住宅售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2012、2013和2014年度管理费、保洁费和保安费分别按照本小区商品住宅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和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收费标准的60%、80%和100%收取。调整后的管理费、保洁费和保安费收费标准不得低于该房屋原收费标准。

  配备电梯的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5元。其中,房屋业主直接支付0.15元,从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中列支0.40元。

  绿化养护和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除配备电梯住宅电梯和水泵外)日常运行、保养、维修等物业服务费用均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中列支。

  2015年9月1日起,混合小区内的公有住宅售后房屋按照本小区商品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不再列支物业服务费相关费用。

  三、其他事项

  公有住宅售后小区已组建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和《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协商确定本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在小区内予以公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超过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应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施行。

  公有住宅售后小区未组建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服务标准》确定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报物业所在地房管办事处,并在小区内公示七日。公示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提出的疑问进行解释说明。物业服务企业解释说明后,业主仍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房管办事处应会同居民委员会做好协调解释工作。公示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公示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后施行。

  调整后的公有住宅售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服务费和房屋修缮人工费等收取标准的通知》(沪房地物[1995]522号)和《关于调整公有住宅售后管理费和房屋修缮人工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房[1996]第21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服务标准》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服务标准

  一、管理服务标准

服务类别

序号

内容

服务标准

管理

1

管理处设置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固定地点设置小区管理处,配置简单办公设备和用品,进行业务接待。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小区管理处地址和联系电话。

2

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应具备相应岗位资格。

(2)管理人员着装规范,挂牌上岗。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8小时在小区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应符合《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要求。

(2)小区管理处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3)管理人员每日巡查小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急修项目2小时内到现场,一般修理项目3天内修复(预约项目除外);电梯关人故障半小时到场。

(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6)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业委会和有关部门。

(7)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账务管理,账目清晰,运作规范,每半年公布一次。

(8)小区公共收益按季结算,账目清晰,每半年公布一次。

(9)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业主档案、设备管理档案、小区日常服务管理档案等)。

(10)对违反小区《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报告业委会或有关部门处理。

(11)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件的范围和等级要求,建立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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