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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茂名市区“三旧”改造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2012)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茂名市区“三旧”改造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茂府办〔2012〕53号 2012年7月13日)


茂南区、茂港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三旧”改造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三旧”改造实施工作中所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规范和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现对《茂名市区“三旧”改造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茂府办〔2011〕22号)作如下修订:

  一、第六部分第㈠段中,“改造主体应在签订改造项目土地开发建设协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改造项目资金按总额30%的比例存入“三旧”改造项目资金监管账户”, 修改为“改造主体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改造项目资金按总额30%的比例存入“三旧”改造项目资金监管账户”。

  二、第六部分第㈧段,“改造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并经市‘三旧’改造办、建设、规划等部门验收确认后,方可办理土地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修改为“改造过程中,改造主体利用土地进行抵押融资的,融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该项目的改造建设,并设立专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改造项目顺利推进。专门账户设立后须报市‘三旧’改造办备案。其预存的‘三旧’改造项目监管资金原则上要在项目基础工程完工后方可进行返还。其中,基础工程完工阶段资金返还比例为50%,竣工验收备案阶段资金返还比例为50%”。

  三、增加“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申请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进行改造的问题”,作为第七部分:“㈠列入“三旧”改造范围,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人员表决同意的前提下申请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可以协议出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其全资子公司)自行开发;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者合作开发的,须成立项目联合公司(改造主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人员表决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协议出让给项目联合公司,其改造地块应返还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分配、拆迁补偿安置的权益等应在项目联合公司章程内进行约定;㈢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者组建项目联合公司合作开发的,办理房地产分割登记时,需登记到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名下的,免收土地、房产登记转让所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权属人使用的,则按分割登记转让规定缴交有关税费;㈣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必须经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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