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人员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省和各地每年都要在空编内安排一定数量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由同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会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拟定安置计划,报同级政府审批后下达安置任务。由省统筹安置的中直、省直系统的安置计划和安置比例仍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指标要依法向社会公开。
退役士兵一般安排到工人岗位,也可以根据其学历、经历安排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全省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拿出一定比例的县(市、区)、乡(镇)机关招考职位,定向招录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生毕业生退役士兵;全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士兵。被录用或聘用的大学生退役士兵,享受大学毕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承担安置退役士兵的有关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
三、积极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确保就业
进一步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辽委〔2011〕7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4号),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做好退役士兵培训后的就业服务。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搭建培训就业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中的推介作用。不断拓宽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家和省“百强企业”、上市公司安置退役士兵的市场化安置渠道,实行订单式培训就业的模式,确保培训后实现有效就业。各地要把提高培训就业率作为考核退役士兵培训的主要指标。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培训就业的经费投入,省财政对培训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给予经费补助。
四、认真做好安置政策改革的衔接工作
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执行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之前入伍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改革前的安置政策,也可以选择改革后的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