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辽政发〔2012〕2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推动全省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大发展,加快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凡在我省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服务业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企业,经省地税机关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
三、对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不动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资产重组行为,不征营业税,鼓励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四、对工业企业分离服务业务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减半征收其自用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
五、省、市、县政府都要建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六、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引进设立的企业总部由所在地市政府视总部经济运行、实现营业收入及上缴税收等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或奖励。
七、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执行省政府现行对企业上市融资的奖励政策。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服务业企业,省政府给予扶持资金300万元;对已上市的服务业企业再融资补助100万元;每新增一户服务业上市企业,省政府对企业所在地市政府给予上市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
八、对现代服务业企业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生产性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兴办生产性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在全省大力推进服务业用水(洗浴、洗车等高耗水特种行业除外)、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