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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发布201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或年批量预算5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开招标标准低于以上数额标准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按照财政部2012年5月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制定本集中采购目录。为便于工作开展,本集中采购目录设置“品目分类编码”标明目录项目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相关品目的归属关系。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三)对按规定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分散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在预算编制时就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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