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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市金融秩序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五)建立金融系统维稳工作例会制度。市金融办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和主要金融机构,通报金融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协调处理重点问题,交流金融维稳工作情况。
  (六)建立分工协作指导制度。市经信委、市商务局要加强指导,协调各类融资性中介服务机构的风险控制和处置,规范发展担保、典当、拍卖、投资公司、寄售等行业,防范局部金融风险;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要积极组织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22号)精神;嘉兴银监分局要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可能引发风险的贷款企业进行排摸,抽取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把银行业市场准入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挂钩,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银行,在网点设置上给予倾斜,优先受理和审核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事项;对诚信度高、发展前景好、资金出现临时性困难的企业,银行业协会要积极协调放贷银行,帮助企业解决抵押和担保困难,要确立主办行制度,防止多头过度融资引发新的风险;要认真组织开展行风建设和走访企业活动,改进工作作风,到实地、摸实情、办实事;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扩大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
  (七)建立属地管理、信息共享的风险处置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行业归口、一企一策”的原则,负责做好本地区企业风险处置和维稳工作,加大对“非正常死亡”的风险企业处置力度;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信用登记和查询系统;政法部门对因企业主逃离等突发事件引发的集中诉讼案件,要最大限度地做好诉调对接工作,减少诉讼对抗;金融监管部门要牵头建立金融信用记录风险名单制度,加大对违约行为的风险预警,不断提高企业主的诚信度。
  三、积极开展金融创新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八)努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逐步扩大中小企业私募债、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等融资工具;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积极创造条件,组建嘉兴市统一的股权交易市场。
  (九)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金融创新。支持中小企业采取税收贷款、并购贷款、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
  (十)完善地方信用担保体系。积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扩充资本规模,通过向银行融资、向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小贷公司同业拆借等方式做大做强;支持国有担保机构采用购并联合、引进嫁接、借梯登高等形式做大做强;支持担保公司创新担保产品和担保服务,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方面、多功能的担保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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