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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完善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共卫生监督职责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完善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共卫生监督职责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2〕84号)


南湖区、秀洲区、平湖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调整完善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共卫生监督职责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调整完善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共卫生监督职责的意见

  为进一步理顺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共卫生监督体制,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公共卫生综合监督责任,确保市、区食品药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药品流通行业管理职能的批复》(浙政办函〔2011〕6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嘉委〔201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完善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共卫生监督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食品药品安全分级管理和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总体要求,明确和强化市、区两级政府承担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监管责任,理顺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共卫生监督权责关系,建立健全权责一致、分工合理、规范有序、执行顺畅、便民高效、监督有力的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共卫生监督体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监管。坚持以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和营造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为中心,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公共卫生监督,严格执法,规范监管行为。
  (二)坚持统一效能,权责一致。树立“监管重心下移,预防关口前移”的理念,突出不同层级监管重点,完善监管职责分工,建立职责明确、权责一致、上下协同、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公共卫生监督水平。
  (三)坚持实事求是,平稳衔接。按照有利于属地管理、有利于执法监督、有利于协调运转的基本要求,从工作实际出发,合理配置监管力量,保持队伍和人员总体稳定,做到工作有序衔接,监管落实到位。
  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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