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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搬迁奖励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1. 搬迁奖励。对在征收决定公告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期限和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并在现场公告。
  2. 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1000元搬家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2000元搬家费。
  3. 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月补偿额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发。
  二、征收非住宅用房的补偿和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价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一)征收商业、办公用途的非住宅用房
  1.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向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用房套型上靠确定。
  2.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0%的货币补偿奖励。
  3. 对征收商业、办公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3%计算,但最低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300元。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3%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4. 搬迁补偿费为每户1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每平方米10元计发。
  (二)征收工业、仓储用途的非住宅用房
  1. 对征收工业、仓储用途的非住宅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5%计算,但最低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100元。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5%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2. 工业、仓储用房的设施、设备搬迁补偿费,由评估机构根据设施、设备的具体情况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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