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各地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坚持“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简单处理向工业化处理逐步过渡”的原则,以无害化处理中心为载体,采用焚烧或高温湿化等处理方式,科学选址,落实用地,加快建设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焚烧或高温湿化处理设施,构建以工业化处理中心为主、无害化处理池为辅的处理格局。
(六)建立完善收集处理机制。各地要结合养殖分布和交通情况,科学规划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临时储存收集点(冷库)布局。无害化处理中心要组建专业队伍,安排专项经费,落实专用车辆,按照“村聚、镇收、县处理”的收集处理模式,建立完善县、镇、村三级收集处理机制,全面开展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强化保障,扎实推进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七)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落实建设和运营经费,做好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和区域性临时收集点建设工作,配备专业运载车辆等设施设备,确保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工作的正常开展。南湖区、秀洲区初期建设费用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八)加强人员配备。各地要统筹安排,精心测算,科学配备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运营管理、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收集、设施运行维护所需人员,确保各环节正常运转。
(九)完善配套制度。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出台财政贴息、收费标准等政策制度,结合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政策推进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
(十)加快建设进度。各地要明确目标责任,加快设施建设。南湖区、嘉善县、海盐县要率先开展,力争2012年底启动,2013年完成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组建和设施建设;秀洲区、平湖市、海宁市、桐乡市要力争2013年启动,2014年完成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组建和设施建设。
四、健全制度,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十一)建立完善无害化处理长效监管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制定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建立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责任制度、重点场所巡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职责。
(十二)加强目标责任考核。有关部门要建立对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的目标管理考核制度,考核情况与财政补贴挂钩。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经费管理,强化业绩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