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入推进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2〕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深入推进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嘉兴市深入推进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科学处置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构建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深入推进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各环节工作职责
(一)明确无害化处理监管职责。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开展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和处理中心组建工作。农业经济、公安、环保、建设、商务、水利、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二)明确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主体责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等,应具有符合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主动对其场所内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处理设施的单位,应将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委托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
(三)明确无害化处理中心工作职责。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要将责任区域、位置、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布,做好责任区域内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的巡查收运工作,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报告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要及时收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突出重点,完善无害化处理工作体系
(四)加快组建无害化处理中心。各地要按照《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33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谋划方案,组建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力量开展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