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控制支出,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一)严格控制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对今年未列入财政性资金收支计划的项目,财政不再安排资金;计划外已完成前期工作且需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除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外,暂列入项目库储备管理。发改和财政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做好项目立项的上报工作,对超规模、超标准和资金来源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已批新建的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不得随意扩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得随意提高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对事前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造成资金缺口的,一律不予调整概算或追加相应的建设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控制一般性行政支出。大力控制并压缩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行政支出。各部门必须将各项支出控制在财政年初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以内,超支部分财政不予追加。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发现的应由基本支出范围列支费用挤占项目资金的,由财政收回违规资金,并取消该单位增收节支考核奖励资格。2012年市本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确保完成如下控制指标:公务接待费在2011年基础上压缩10%;因公出国(境)费用在2011年实际支出基础上零增长;公务用车购置费在2011年实际支出基础上零增长,公务用车单车运行费在2011年水平基础上零增长;会议费、培训费在2011年实际支出基础上零增长。
(三)严格控制财政支出预算追加。年初经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支出预算,各部门必须按标准执行。如需追加支出预算,必须严格按照《嘉兴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不得先实施项目后追加预算。50万元以上的预算资金追加项目,需经市(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或由市(区)长审批同意。对追加的支出预算,财政部门要审核支出内容,对超范围和超标准造成的超预算,一律不予追加。各部门制订各项增支或财政扶持政策措施,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落实资金来源后出台。
(四)加强政府项目债务管理。要严格按照《嘉兴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嘉兴市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规范举债、使用和偿还行为。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的措施,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债务责任主体必须承担偿债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国资公司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不断强化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市本级各国资公司管理费要在2011年基础上压缩10%,并纳入审计范围。同时,将债务管理工作纳入公司薪酬考核。市本级国资公司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股权结构,千方百计盘活存量资产,积极引进民间投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增强自身经营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