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2)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3)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4)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5)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6)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四)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1.维稳办要加强对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的指导工作,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
2.司法部门要指导医调委做好重大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3.医调委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及时介入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工作在医调委设置的调解室开展,医、患双方代表参与人数均不得超过5人(含5人)。主要职责:
(1)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3)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
(4)向有关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5)提供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4.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的一系列惠民、便民等优质服务及医务人员先进事迹的宣传,指导新闻单位和记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客观、公正、准确报道医疗纠纷,发挥舆论的正确引导作用。
5.信访部门要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当事人的说服劝导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6.民政部门要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公安、卫生部门移送的尸体,同时做好死者遗体的处理和保护工作。
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加强市民依法、依规维权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在接到发生重大医疗纠纷通报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负责做好稳定和教育工作。
四、信息报送
重大医疗纠纷信息报送,要严格遵守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反映事发现场及处置工作情况。
(一)医疗机构在发生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后,应将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户籍、住址基本情况及目前状态等报属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
(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重大医疗纠纷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党委、政府办公室,并报维稳办。
(三)公安机关须按照公安部门信息报送要求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