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院领导挂帅的医患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重大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工作组织应积极与患者家属协商、沟通,医调委及时介入调解,同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派人维护秩序,确保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5.在重大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社会“医闹”组织者的甄别,及时收集相关线索,对影像等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并及时报公安部门,协助公安部门尽最大可能对肇事者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进行证据收集。
6.二级以上医院要设立太平间,患者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严禁将遗体停放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二)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
2.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重大医疗纠纷的预防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内部安全防范。
3.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关于重大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赶到事发现场,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并按下列程序处置:
(1)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2)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
(3)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重大医疗纠纷处置工作。
4.在重大医疗纠纷发生后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三)公安部门职责
1.各医疗机构属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相关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在三级医院设立警务室。
2.公安机关要与医疗机构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明确双方在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方面的职责,推动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
3.公安机关要制定处置重大医疗纠纷应急预案,接到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警情,须及时出警,维护好现场秩序,确保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会同医疗机构及时疏导、化解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矛盾,并依法查处由此引发的各类案件。
4.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当事人,经教育、疏导无效的,现场公安民警应采取传唤或强制带离等处置措施,以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落实人员负责固定肇事者的违法行为证据。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强行带离现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