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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嘉兴市医疗机构重大医疗纠纷预防与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二、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原则。医疗机构、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要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对医疗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积极提出解决医疗纠纷方案,减少和避免矛盾激化、事态升级。
  (二)依法处理原则。在处置重大医疗纠纷过程中,医患双方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三)统一协调原则。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协调行动,患方所在单位和居住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配合做好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
  (四)迅速应对原则。医疗机构、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医调委在重大医疗纠纷发生后,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迅速处置,防止因久拖不决而造成事态扩大。
  (五)属地处置原则。凡在医疗机构内因医疗纠纷而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现场处置。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医疗机构职责
  1.医务人员要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增强医患沟通,保护患者的隐私,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或患者家属)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2.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完善预防、处置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重大医疗纠纷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机构,组织培训演练。
  3.医疗机构要落实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工作。要设置专职保卫机构和专职保卫干部,配足配强保安人员,强化医疗机构的内部治安守护巡逻。要在药房(库)、贵重设备和危险物品存放处等重点要害部位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二层(含二层)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存放现金等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应牢固固定于地面或墙体。要按照《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DB33/T768.11-2009)的规定,加强各部位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系统等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并达到各系统防范要求。要按照《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基于公共运营商的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嘉兴市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等技术标准,将出入口、门(急)诊大厅等易积聚闹事关键部位接入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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