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嘉兴市医疗机构重大医疗纠纷预防与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2〕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嘉兴市医疗机构重大医疗纠纷预防与应急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嘉兴市医疗机构重大医疗纠纷预防与应急处置办法
(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七月)
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卫生部和
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嘉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重大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二)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机构内相关当事人不通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正常途经和程序提出诉求,其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