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实行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应指定足够的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来源地、姓名、身份证编号、岗位证书编号、工种、等级、培训日期、劳动合同编号、信息卡号、进场时间、离场时间等信息进行实名登记造册,建立统一的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台帐,并根据流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工人进出场记录完整。严禁使用未携带身份证的务工人员。
2.强化劳动用工合同管理。推广使用由市城乡建设委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联合监制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所有务工人员上岗前与其认真规范地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工期、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工资结算方式、工作内容及各工序的比例、工资支付方式和时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窝工工资、安全责任、质量标准及违约处置方式、材料节超、遵纪守法、违约责任等内容。按完成工程量结算工资的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程量计算方法和约定单价。严禁与"包工头"签订合同。
3.劳务分包企业应加强对务工人员的培训,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要充分利用工地职工夜校对务工人员进行岗前技能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劳动法律常识(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知识)、职业道德、质量安全生产常识、施工技术、建筑材料及成品保护、城市社会生活常识等,努力营造职业技能等级与劳动报酬挂钩的市场环境,积极研究探索职业技能等级与劳动报酬挂钩机制,提高劳务人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鼓励劳务人员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全面提高建筑劳务人员素质。
4.劳务分包企业在每个在建项目都要建立"日清月结"制度。应当每日对每个工人的工作量进行核实,并各方签字。应每月对工人应得工资进行核算,并在工地现场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劳务作业人员的监督。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给务工人员工资,并发放到工人手中且拍照留存备查。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转发,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保修、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
5.劳务分包企业要关心工人的工作、生活条件和状况,准确掌握工人思想动态,遇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三)监理单位
监理企业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用工合同签订、工人工资发放、工人持证上岗等负有监督责任,在工人进场时要严格审查规范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和工人持证上岗情况,施工过程中要监督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款的拨付,监督劳务企业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