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选择劳务分包队伍时,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情况、工程业绩等,属外地劳务分包企业的,还应当查验是否办理《入青信用登记证》。同时,对劳务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分包企业的机具设备等要进行实地考察。要全面了解劳务企业的社会诚信度,选择履约守信、服从管理、施工能力和质量良好的劳务队伍合作。要建立劳务分包企业管理考核、招标投标机制,实行优胜劣汰,选择优秀劳务分包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保证劳务分包队伍的质量。
4.要规范地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由市城乡建设委与市工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签订合同时要严格辨别图章的真伪。《合同》中可明确低值易耗材料、小型机具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和提供,但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凭和主要材料不得由劳务分包企业管理和采购,并明确约定分项工程的工序内容及比例、建筑面积、工程量、施工现场临时用工、合同外工作量变更等计算方式、工资支付方式,不得扣留劳务分包企业维修保证金,双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和义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在15日内由劳务分包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此纳入对劳务分包企业的业绩考核。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15日内,报备案部门重新备案。
(三)劳务分包企业
1.凡从事建筑工程劳务活动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专业工种、注册资本金5倍内等)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
2.劳务企业必须使用自有劳务工人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严禁再行分包或将劳务作业转包给"包工头"进行施工。严禁出借资质或违法收取挂靠费。
3.劳务分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进行全程管理,并服从监理、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管理。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主要包括:项目经理、劳务工长、质量员、安全员、各相关工种的技术负责人或技师等,相关要求参见《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青建管质字〔2012〕35号),劳务企业要与项目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并在施工现场留存备查。
4.劳务分包企业应将劳务分包班组长纳入公司管理和考核,要对班组长在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努力培养一支懂技术、会管理、有良好信誉的班组长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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