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建字〔2012〕24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劳务分包秩序,严厉打击"包工头",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承发包工程,强化劳务分包管理
(一)建设(开发)企业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工程肢解发包给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或未按规定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的外地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不得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无资质的企业或"包工头"。
2.建设单位除装饰装修、幕墙、电梯、消防、通风空调、智能化等专业工程可以依法单独分包外,不得将外墙保温及涂料、水暖电安装、金属门窗、地暖、防水等专业工程从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强行拿出再另行违法发包。
3.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等。
4.建设单位须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拨付给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拨付给分包单位。
5.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拨付负总责,应及时足额向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项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2.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具备使用自有的劳务作业层和自行施工能力、需对外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必须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或"包工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