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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流程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流程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2〕65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流程,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有效落实,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备案登记安全管理流程

  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必须购置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通过《青岛市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备案申请,并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出租使用。

  二、严格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全管理流程

  施工单位在租用建筑起重机械时,应当与经行业组织确认的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通过《青岛市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出租申请,各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网上审核通过;起重机械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要对设备与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对,设备与资料不相符的不得安装。

  三、严格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安全管理流程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安装单位应通过《青岛市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相关资料,申请安装,并持经施工、监理单位审核的相关书面材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各建设主管部门应核对并留存资料,网上通过后安装单位方可安装从事安装拆卸作业。

  四、严格建筑起重机械检验验收安全管理流程

  塔机、外用电梯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安装单位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后,施工单位应首先委托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出具正规的检验合格报告后,施工单位方可组织安装单位、产权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严格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流程

  自联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应通过《青岛市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上报使用申请,并按规定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等有关材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施工单位及产权单位、安拆单位要健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与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特别要加强对防倾翻装置、防坠器等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及易损部件的检查校验,确保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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