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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2012)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
(亳政〔2012〕48号)


  为保障午收期间空气环境质量和交通顺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农作物秸秆禁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境内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凡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
  二、各县区政府、各乡镇(办事处)政府是秸秆禁烧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凡因工作不力,导致辖区内大面积焚烧秸秆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县区政府、各乡镇(办事处)政府要对每台收割机指派专人监管。农机部门要加强农用收割机的管理,将收割留茬高度控制在15厘米以内,对于留茬高于15厘米的机割手,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吊销作业证,农民有权拒付作业费。
  四、各县区政府、各乡镇(办事处)政府要落实监管责任,做到每个地块都有专人监管,确保秸秆及时清运出地。自然村要充分利用村外空闲地、废弃地等集中堆放秸秆,禁止在路边沟渠、林木树下等处堆放。要切实加强对集中堆放秸秆的管理,严防发生火灾,确保秸秆堆放安全。
  五、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秸秆粉碎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养殖等多种形式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六、公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焚烧秸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环保部门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八、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通过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开设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管理的法规政策,提高广大群众禁烧秸秆的自觉性。
  九、每个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的行为。市政府统一举报受理电话为12369、0558-5123615。各县、区政府也要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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