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以上的部分,退休人员负担5%,在职人员负担10%。
(2)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退休人员负担5%,在职人员负担10%。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退休人员负担3%,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个人负担低于3%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在职人员负担6%,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个人负担低于6%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3)住院前7天的急诊留观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和肝肾联合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标准报销。
4.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符合规定的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5.工(公)伤及特殊人员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1)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工(公)伤人员(按规定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除外),对其工(公)伤部位进行检查和治疗的符合工伤保险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余额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纳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伤残军人、区级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高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部分的待遇由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报销,其原有待遇不变。
四、医疗费用报销流程
(一)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部分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的部分由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审核报销。
(二)个人全额垫付的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将收费收据及有关资料交单位汇总后报送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后先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应报销的医疗费用,再支付由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
五、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可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四家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
上述四家定点医疗机构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如选择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可再增选其下属的一家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易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可自主选择两家医疗机构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上述人员还可同时选择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
(三)参保人员可以在全市定点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和医疗保险A类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