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起付标准为年度内第一次住院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每次650元。
在一个结算期内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①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在职人员支付15%;
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在职人员支付10%;
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在职人员支付5%。
②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在职人员支付13%;
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在职人员支付8%;
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在职人员支付3%。
③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在职人员支付10%;
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在职人员支付5%;
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在职人员支付3%。
④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在职人员支付比例的60%。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退休人员个人自付部分由北京市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再支付50%。
(二)补充医疗保险。
1.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筹集。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财政专户管理,余额结转下年。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综合考虑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确定。
筹资标准为上年用人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4%。
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需调整时由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2.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1)在职人员门(急)诊年度内累计1300-1800元部分的医疗费用。
(2)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按比例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5)符合规定的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6)工(公)伤及特殊人员的医疗费用。
3.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报销的同时享受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负担比例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