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享受市级医疗照顾人员及离休人员暂不列入改革范围。
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和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审核确定。
以上人员在下文中简称“参保人员”。
三、费用的筹集和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在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和医疗待遇。
1.费用的筹集。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共同缴纳。在职人员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按全部在职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和1%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缴纳3元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从个人账户中自动扣缴。
上述资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北京市统筹管理。
2.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报销85%(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保险,其中: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为70%),个人支付15%;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报销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保险,其中: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为80%),个人支付10%。
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2)住院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费用先由统筹基金支付,年度累计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后由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其中参保人员住院不超过90天的,为统筹基金支付的一个结算期,超过90天的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化学治疗;肾透析和肾移植(肝肾联合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患有精神病确需长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每360天为一个结算期。
住院前7天急诊抢救留观、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肝肾联合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标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