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兴政发〔2010〕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9月1日区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2010年9月18日区委第105次常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大兴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区县公费医疗改革的指导意见》(京人社医发〔2010〕134号)以及在2011年1月1日实现公费医疗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保障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基本医疗,完善我区社会保险制度,合理利用医疗资源,适应我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基本医疗,合理施治的原则。
2.坚持积极推进、稳步实施的原则。
3.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4.坚持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方便享受人员就医的原则。
(三)建立三个制度。
1.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建立大额医疗互助制度。
3.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二、人员范围
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90)京卫公字第100号]规定的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纳入公务员范围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
(三)符合(90)京卫公字第100号文件规定的其他公费医疗享受单位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符合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残军人。
(五)区级医疗照顾人员纳入改革范围,待遇参照市级医疗照顾人员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