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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京兴政办发〔2010〕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大兴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提高全区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大兴区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向市政府和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向区政府报告本地区、本部门当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第三条 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进展情况。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
  2.完善依法决策工作机制及其落实情况;
  3.行政行为监督情况,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
  4.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5.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
  6.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安全稳定情况;
  7.依法行政理论研究和法制宣传情况;
  8.上级部门年度部署的其他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主要措施和成效。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1月15日前对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后报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汇总将全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区政府。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报告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由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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