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院流动比率150%(含)以上。
第六条 医院举借债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医院举借债务申请报告(省卫生厅转报)。包括:举债数量及周期、举债金融机构、债务资金使用范围及偿还资金来源等;
(二)医院举债项目相关审批文件。其中:基本建设项目报送省发改委审批计划,大型医疗设备购置项目报送卫生部或省卫生厅审批计划;对于医院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进行设备购置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基本建设收支表、现金流量表、净资产变动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七条 医院举借债务需提供担保的,不得违反《
担保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担保申请书;
(二)担保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三)担保人及债务人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医院不得向机关、事业单位、非银行企业或个人举借债务。
第三章 债务的审批
第九条 医院符合举债条件且需要举债的,应按规定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省卫生厅根据医院申请报告及其财务收支情况,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要求,提出审核意见及其依据,并附医院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需医院自筹解决(包括举借债务、使用自有资金等)的,省卫生厅事前应征得省财政厅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省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医院设备或基本建设举借债务的批复,作为医院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依据。
第四章 债务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医院借款申请经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按照原程序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