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2〕1378号)
各省级公立医院: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防范和控制医院债务风险,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6号)和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级公立医院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2012年8月13日
安徽省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的公益性,规范和加强医院债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医院债务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医院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院债务,是指由医院举借的非流动负债。包括:
(一)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并出具承诺书承担偿债责任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国债转贷资金或专项借款;
(三)国内金融机构贷款;
(四)融资租赁等其他借款。
第三条 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确需借入或融资租赁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审批。
非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大型医疗设备购置(含融资租赁)借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医院债务的举借、审批、使用、偿还以及对医院债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债务的举借
第五条 医院举借债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医院年度业务收支结余率在5%以上;
(二)医院资产负债率在30%(含)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