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尽快制定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办法》。
1.逐步实施老旧管网改造,确保室温达标。供热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相关政策,有计划地对供热设施、管网进行更新改造,提高供热设施、管网的运行效率,确保室温达标。
2.尽快推进建筑节能改造,促进节能减排。供热单位要积极配合区住建委、市政市容委,推进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对不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制定建筑节能改造计划,争取在3-5年内完成改造,促进节能减排。
3.强化责任意识,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有关要求,区市政市容委要对供热单位(锅炉房)进行登记备案,并将备案资料向社会公布。供热单位要按照有关规章要求,以及区市政市容委《关于对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供热单位备案登记指南》,做好备案准备,并于2010年11月前完成备案工作。
4.履行法定职责,签订采暖合同,实行入户收费。供热单位要以多种形式,在本单位供热范围内开展签订采暖合同和实行入户收费宣传活动,为实行相关措施创造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提高采暖合同签约率和入户收费效率。同时,供热单位要规范相关工作制度,入户收费人员必须佩带工作证件上岗,结合实际做好收费工作。
四、抓好《办法》实施的保障工作
(一)组织保障。
成立大兴区供热采暖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住建委、农委、社会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环保局、公安分局、城管大队、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领导全区供热采暖工作的开展,协调解决重大供热采暖矛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政市容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成立本辖区供热采暖矛盾调节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主管科室及辖区城管执法分队、司法所、社保所、各社区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供热采暖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供热采暖的矛盾和问题,并对辖区内的供热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及属地监管职责。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供热采暖矛盾调节小组遇到本辖区内供热采暖问题,经协调解决无效情况时,要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区供热采暖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供热采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如供热采暖问题涉及中央、市属单位,由区供热采暖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市供暖办。同时,区信访办按照相关程序上报市信访办,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