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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认真做好辖区内供热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区市政市容委和相关部门,组织本辖区供热工作,处置供热突发事件,监督供热单位服务质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监督辖区内供热单位执行供热单位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情况,对改变登记备案内容但未作变更登记的供热单位,一经发现,立即告知区市政市容委、城管大队,由区城管大队依法查处。
  2.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执行供热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对违反干扰供热单位正常运营,影响公共利益的决定和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上报区市政市容委,并积极协调解决。
  3.协调、排查辖区内供热用热矛盾隐患,监督供热单位和采暖用户执行市、区有关部门解决供热用热矛盾协调意见的情况。
  4.核实辖区内享受政府采暖救助对象的相关材料。
  5.做好供热采暖信息的沟通工作,及时向区市政市容委、供热单位反映辖区内群众关心的问题和诉求,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在区市政市容委和供热单位启动供热应急预案或根据市、区政府决定采取应急接管措施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采暖用户、社会单位等做好配合工作。
  7.协助供热单位进行设施巡检作业、质量抽测工作。
  (三)依法及时协调解决供热纠纷。
  区市政市容委要深入调研,研究《办法》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依法及时协调解决供热纠纷。每年供暖季前,组织各单位进行供热矛盾隐患排查工作,按照矛盾隐患的级别,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化解纠纷和矛盾。
  三、落实《办法》实施的工作要求
  (一)积极开展宣传工作。
  各单位要广泛深入地对《办法》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区市政市容委要通过大兴报、大兴电视台等媒体,开展专题、系列报道,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同时,组织区内供热单位开展进社区宣传活动。
  区内供热单位要以多种形式开展社区宣传,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每年5月-10月,重点做好涉及管理到户、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相关法规的宣传;每年11月至本采暖季结束,重点加强设施运行期间工况、温度监测等法规的宣传。
  (二)认真做好供热培训。
  区市政市容委要认真做好供热人员的培训工作。每年供暖季前,组织做好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具体科室负责人,供热单位企业法人、一线骨干的培训。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督促辖区供热单位,做好收费人员的配备和相关业务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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