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条第(一)项原文中的:申请人须取得本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
修改为:申请人须具有大兴区城镇户籍,且取得北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
2.第七条原文中的: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修改为: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3.第八条第二款原文:申请家庭成员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所赠住房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修改为:申请家庭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赠与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须满三年,起始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日期(填发日期)或完税时间为准,所赠住房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4.第十条第二款原文:申请家庭成员将自有住房出售的,其售房款核定为家庭资产。
修改为:申请家庭将自有住房出售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出售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须满三年,起始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日期(填发日期)或完税时间为准,其售房款核定为家庭财产。
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36号)
1.第八条第(一)项原文中的:申请人须取得本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
修改为:申请人须具有大兴区城镇户口,在本区生活。……
2.第十条第二款原文:申请家庭成员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所赠住房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修改为:申请家庭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后申请廉租住房时,赠与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须满三年,起始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日期(填发日期)或完税时间为准,所赠住房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3.第十二条第二款条原文:申请家庭成员将自有住房出售的,其售房款核定为家庭资产。
修改为:申请家庭将自有住房出售后申请廉租住房时,出售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须满三年,起始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日期(填发日期)或完税时间为准,其售房款核定为家庭财产。
四、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37号)
1.第六条第(一)项原文中的:申请人须取得本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
修改为:申请人须具有大兴区城镇户籍,且年满18周岁。……
2.第七条原文: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修改为: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3.第八条第二款原文:申请家庭成员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所赠住房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修改为:申请家庭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后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时,赠与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须满三年,起始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日期(填发日期)或完税时间为准,所赠住房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4.第十条第二款原文:申请家庭成员将自有住房出售的,其售房款核定为家庭资产。
修改为:申请家庭将自有住房出售后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时,出售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须满三年,起始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日期(填发日期)或完税时间为准,其售房款核定为家庭财产。
五、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兴政发〔2009〕39号)
第二十条原文: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的……
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的……
修改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
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大兴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大兴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4〕97号)
1.第三条原文中的:……是北京市政府中心网站“首都之窗”的分站点……
修改为:……是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的分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