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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使用运行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使用运行的通知
(青建办字〔2012〕22号)


各区市城管局(开发建设局、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劳务公司,委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有效运用,根据青安[2011]11号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使用运行通知如下:
  一、加快开通各市、区建设领域监管部门网格化平台。目前,市城乡建设委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平台已经建立,各区、市建设局(开发建设、城管局)、市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房屋拆除监管部门,要落实具体网格化平台管理人员,负责将本单位以及本部门的监管责任及人员基本信息在4月30日前录入相应的监管平台体系之中。金宏网登陆模式:http//wgh.qd.gov.cn,登陆后点击管理网→点击监管体系→点击部门监管后进行部门及人员信息录入。
  二、加快全市建设企业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的登录使用,认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内部自查活动。按照《2012年全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推进工作方案》通知要求,全市各类建筑施工、监理、劳务企业要在2012年6月前全部登陆网格化监管系统,对企业基本信息、监管部门基本要求等进行录入,并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应急管理、教育培训、事故处理、公文公告等在网格化监管系统中进行上报。企业外网登陆模式为:http//wgh.qingdao.gov.cn。登录后,根据页面提示输入登陆信息。各企业要有专职网管员负责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对企业设立子公司以及设立项目部承担项目工程的,必须设立专职网管员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的登录运用,同时将项目工程地点、工程概况等按页面设置要求录入网格化监管系统报。各项目部网管员要及时将项目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登录填报,总公司安全负责人及网管员要按时对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录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般情况下,在建项目每月不能少于1次登陆录入安全生产自查情况。
  三、强化各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的推广运用。按照网格化监管系统“九定”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单位,要认真落实网格化监管系统责任人和专职网管人员,加大网格化监管系统在安全生产检查、执法等工作中的运用。按照“三查一送”的措施,认真检查企业安全隐患自查情况,对未按规定进行自报的企业要进行重点督导检查;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对没有进行整改的隐患要进行执法检查和挂牌督办;认真实施专家审查活,对重点工程以及危险性较大工程,要求企业聘请专家进行安全诊断;认真开展“送法入户”活动,要通过网格化监管平台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公文公告、事故要闻等信息及时对企业进行发布。要将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打非治违、执法检查以及对整改复查情况应及时进行录入,一般情况每季度不能少于一次,对与企业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要全部在网格化平台上公开。
  四、加强对网格化监管系统运行情况的考核力度。市城乡建设委将根据市安委会要求,定期对全市建设主管部门、各企业运用网格化情况进行点击检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按照职能要求,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市城市园林局、市房地产开发局、市政管理处除对市内四区各建设企业网格化监管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外,还要加强对五市三区(市)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使用网格化监管平台检查指导,加强对区市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安全隐患排查等系统运用的督查、考核力度。对不按规定进行登录或登录后不能在网格化系统中不能正常进行使用的企业要进行通报,对不按要求使用网格化监管系统导致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将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时予以扣分。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建设企业使用网格化监管系统的督导检查,同时在安全监管执法中积极运用网格化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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