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出租汽车行业购买省产汽车补贴方案》的通知
(财建〔2012〕91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精神,促进省产汽车工业发展,鼓励出租汽车行业购买省产汽车,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出租汽车行业购买省产汽车补贴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安徽省出租汽车行业购买省产汽车补贴方案
为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精神,促进省产汽车工业发展,鼓励出租汽车行业购买省产汽车,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新增或更新出租汽车使用省产车型的,省财政给予财政补贴,现制定补贴方案如下:
一、补贴政策
省内企业或个人出租汽车车辆更新或经当地政府同意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时,在补贴政策期内购买省产车型并实际投入营运的,省财政按照每台车3000元标准给予定额补贴。
二、补贴对象
实际出资购买出租汽车的车主或公司。
三、补贴时间
补贴政策执行时间为2012年4月4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四、补贴方式
对新增或更新,且已投入营运的省产出租汽车,在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直接将补贴发放至车主或出租汽车公司。
五、补贴程序
(一)车主(公司)申请
出租汽车车主或公司在购买省产汽车并投入运营后,向当地交通运管部门备案,并提交车型图片、购车数量、购车发票复印件、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出租汽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汽车车车辆营运证复印件、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审核材料申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