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所登记统计的钢管扣件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按购买批次分别提交《青岛市建筑钢管扣件登记统计表》,每次办理登记统计所购置钢管扣件的总价值不少于10万。
第十三条 对使用过的钢管、扣件、可调托撑,产权单位须重新检测并提供检测合格报告。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青岛市建筑钢管扣件产权单位安全资信等级证书期限为一年,到期提前一个月进行年检。
第十五条 市安全设备协会对已评定为安全资信等级的单位实行日常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产权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要暂扣或取消安全资信等级证书:
(一)出租不合格、报废钢管扣件的;
(二)不按合同约定为承租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和履行责任,被投诉并证实的;
(三)配备的钢管扣件维修人员(电气焊、普通架子工)未按规定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上岗证书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对钢管扣件进行改造的;
(五)降低出租标准和服务质量、低于成本压价、搞不正当竞争等扰乱租赁市场秩序的;
(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
(七)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安全资信等级证书的;
(八)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安全资信年检的;
(九)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
(十)受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
青岛市建筑钢管扣件产权单位安全资信等级标准
一级:
一、企业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
二、产品总值1000万元以上。钢管在1500吨以上;扣件在30万个以上;可调托撑在8万支以上。
三、企业注册人数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师1人,特种作业人员3人(电气焊工2人、架子工1人)以上,其他人员3人。
四、维修保养基地面积不少于3000m
2。
二级:
一、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二、产品总值500万元以上。钢管在1000吨以上;扣件在20万个以上;可调托撑在6万支以上。
三、企业注册人数不少于6人,其中助理工程师1人,特种作业人员3人(电气焊工2人、架子工1人)以上,其他人员2人。
四、维修保养基地面积不少于2000m
2。
三级:
一、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二、产品总值300万元以上。钢管在500吨以上;扣件在10万个以上;可调托撑在4万支以上。
三、企业注册人数不少于4人,其中助理工程师1人,特种作业人员2人(电气焊工1人、架子工1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