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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招商引资企业集中办公区设立标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招商引资企业集中办公区设立标准意见的通知
(京兴政发〔2011〕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大兴区规范招商引资企业集中办公区设立标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一日

  大兴区规范招商引资企业集中办公区设立标准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提升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强化招商引资企业集中办公区(以下简称“集中办公区”)制度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现就规范招商引资企业集中办公区设立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集中办公区的设立标准
  设立集中办公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能够为招商引资异地经营企业提供统一的办公场所;
  (二)建立集中办公区管理服务机构,明确集中办公区主管领导,配备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三)能够承担向入区企业传达地方政府及工商、税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要求,组织企业接受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反映企业的需求、意见和建议,承办入区企业授权办理的相关事宜的职责,为入区招商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建立健全集中办公区各项管理制度并能够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二、按照有利于规范化管理原则对集中办公区进行重新认定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集中办公区设立标准对集中办公区进行规范后向工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由工商部门对集中办公区进行审查认定。
  各镇、街道办事处申请设立集中办公区向工商部门提交以下信息和材料:
  (一)集中办公区设立地址及办公场所;
  (二)集中办公区面积及配备的办公硬件设施种类、数量;
  (三)企业进驻集中办公区的标准、条件;
  (四)集中办公区拟引入企业的数量;
  (五)集中办公区出具住所证明的方式方法及相关印鉴、签字留样;
  (六)集中办公区主管领导及专职管理服务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七)集中办公区的管理制度。
  三、提高集中办公区内入驻企业质量,合理规避因企业异地经营给集中办公区属地政府带来的监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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