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2〕19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工程项目建设步伐,为我市经济社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施工、建设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青岛市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监理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确需单独采购且未包括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重要设备、材料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统一调整为执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