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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拆迁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迁建筑面积,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经财政部驻皖专员办核定的该市、县年度拆迁面积是指该市、县当年计划拆迁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拆迁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拆迁面积。

  2、拆迁户数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经财政部驻皖专员办核定的该市、县年度拆迁户数是指该市、县当年计划拆迁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拆迁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拆迁户数。

  3、上述有关计划拆迁面积和拆迁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准。

  第六条 年度终了后,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审核所辖县(区、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严格按照规定填报《____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表),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并提供以下资料: 1、经批准的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2、各市、县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上年度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上年度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上年度各市、县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未按规定时限上报的市、县,视同放弃申请安排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市、县(区)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提供汇总数据,随同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等,于2月底前提交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市、县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平衡本级预算。

  第九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委托中介机构适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一经核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或扣减下一年度该地区应分配的专项资金。同时,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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