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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92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广德县、宿松县财政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0〕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安徽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0〕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地方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专项用于补助市、县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核定的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各市、县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等因素和相应权重进行分配(20%、50%、30%),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并对改造任务重、工作积极主动、进展较快的地方给予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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