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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落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三年工作方案(2012—2014)>2012年具体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完善制度建设,规范权利运行。2006年我委制定印发了《黑龙江省农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和上报备案制度》、《黑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黑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统计上报制度》、《黑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和卷宗管理制度》、《黑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黑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农业法制工作六项制度。几年来,这六项制度对规范全省农业执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和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法制环境,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业执法和行政审批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一要推行行政执法检查公开和备案制度。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各执法部门要制定今年下半年的执法检查频次,并向管理相对人公开。8月中旬,行政执法检查公开、备案制度建立完毕,今后,执法检查频次要向管理相对人公开,执法检查前和检查后都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汇报检查结果。二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全面清理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审批权等,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做到依法行政。进一步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精简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规范审批行为。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实施的日常监督,特别要强化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坚决纠正违法设定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超时限办理、违法实施定期检验等问题,要不断加强行政审批实施的制度建设,为进一步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的设定和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四、加强执法体系建设,建设高素质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目前,我省已基本实现农业部农业综合执法覆盖到县目标。从源头上解决了多头执法、执法力量分散薄弱、执法缺位等问题,全省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基本形成。按照农业部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五有”要求(即: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有相配套的硬件设施,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突出的工作成效),各地要突出抓好执法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下半年,各地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黑农委法发[2009]6号)要求,认真作好自查整改工作,以高素质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的进程,努力实现机构法定化、队伍专职化、管理制度化、手段现代化,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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