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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落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三年工作方案(2012—2014)>2012年具体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落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三年工作方案(2012—2014)>2012年具体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农委函〔2012〕306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委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三年工作方案(2012-2014)〉2012年具体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法发[2012]5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优化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法审批程序,加强案卷管理。各级农业执法机构(含委直属有关单位)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时,要依法严格执行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规定,无论是立案,还是处罚意见,都要先经过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后,再送机关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各级农业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农业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执法机构执法案卷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下半年,省农委将继续开展案卷评查。各级农业部门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案卷不得少于10本,同时还要有一定数量的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强制案卷,决不允许零卷宗或只有简易程序,没有一般程序卷宗情况出现。通过评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违法和不规范行为,切实履行事后监督职责。市(地)农委要督促各地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高检会[2010]8号)要求,凡是伪劣农资案件达到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防止“以罚代刑”现象发生。
  二、全面落实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黑农委函〔2010〕369号)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农委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办、局、站),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本地、本部门的农业执法责任制方案,重新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专用目标,确定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细化行政执法责任到具体执法岗位(具体处、科室和责任人),确定本部门岗位责任人,并制定权责相对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分级、分线、分项负责的原则,把考核目标横向分解到边,纵向分解到底,把各项执法职责落实到人,在全省农委系统建立并实行以行政执法岗位责任为核心,以履行法定职责为主要内容,以强化层级监督为主要方式的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执法人员各司其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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