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动态管理制度。要加强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确保低保对象应进即进、应出即出、有进有出、应保尽保。对城市低保对象要实行分类动态管理,A类家庭(城市"三无"、重病重残人员及重点优抚对象)按年审核,B类家庭(年龄偏大、身体状况较差人员及单亲、教育负担较重家庭)每半年审核一次,C类家庭(临时困难家庭)按季审核,必要时可按月审核。对农村低保对象要实行年度复核、季度适时调整,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低保对象年审,对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应停发该家庭的保障金,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建立县级随机抽查制度。各县区每年都要组织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城乡低保随机抽查工作,抽查内容为各镇、村政策宣传、公开公示、保障对象准确认定等情况。抽查范围要覆盖到所有乡镇,抽查村比例应不低于30%,抽查低保家庭应不低于在册保障家庭总数的10%,抽查低保家庭可采取入户走访和电话询访相结合的方式,入户走访率应不低于5%。要建立随机抽查登记表,详细记录抽查情况,定期归集整理抽查工作资料,并入业务工作类档案。
(五)建立干部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为促进基层低保工作阳光操作,有效防止优亲厚友和关系保、人情保现象发生,各县区应建立基层干部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制度。备案登记对象为乡镇(街道)干部及村(居)委会成员直系亲属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基层干部亲属申请低保时,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要填写备案登记表,并在进行听证评议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举行听证评议时干部本人应实行回避。凡干部亲属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在进行张榜公示时公示信息应注明与基层干部的关系。基层干部亲属享受低保,保障对象档案要增加备案登记表及干部本人的书面承诺书。
(六)建立绩效评估制度。低保工作重心在镇、村,乡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是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关键。各县区政府要将低保工作纳入对各乡镇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制定城乡低保工作绩效评估方案,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细化评估标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效应,强化绩效评估的督促作用,依靠绩效管理不断提高我市低保工作规范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高低保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一)明确受理权限。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受理机关,村(居)委会受审核审批机构委托,配合做好群众的申请转交、收入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受委托的村(居)委会要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全部上交到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各县区要积极探索好的经验做法,强化监督管理,从程序上防止"谁吃低保村级说了算"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