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平价商店建设的资质条件及经营要求
(一)经营主体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并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的平价商品主要是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以蔬菜类为主)。
(三)严格履行稳价责任义务,经营品种、数量、价格符合政府稳价工作的要求。其中平价销售的蔬菜、水果类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商品质量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规定要求。
(四)按规定悬挂价格部门统一制发的平价商店标识、平价标价签或价目表。
(五)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主动配合价格监测和市场调查等工作。
四、平价商店建设的规范管理
(一)建立准入、退出机制。由物价部门制定详细的平价商店的资质条件和相关要求,对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商户,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签订协议,颁发相关标识。定期组织开展查验,对不按规定经营或不履行稳价责任的,发现一次予以黄牌警告,发现第二次则取消其平价商店的经营资格。
(二)经营品种实行目录管理。由物价部门根据省物价局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积极调研,在充分听取消费者和经营者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平价商店经营的品种目录,并根据季节适时调整。纳入目录的农副产品品种不少于30个,蔬菜、水果、粮、油、禽、蛋均要有品种纳入目录,其中以蔬菜为主要品种。
(三)明确权利义务。物价部门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参与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在价格发生异动时承担稳价惠民责任,并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和补贴。
(四)建立相关制度。平价商店要建立健全内部台账资料,台账内容包括每日向当地价格部门报送的平价品种、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平价商店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价格监测预警义务,配备专(兼)职采报价员,协助做好市场价格调查、价格预警等工作(相关监测办法另行制定)。平价商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质量安全规定。
(五)加强日常管理。经过认定的平价商店,统一标识,统一挂牌,统一明码标价。标价的内容、形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店堂内的醒目位置张贴价格对照表(或利用电子显示屏),将本店内商品价格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前一天监测数据为依据)进行对比,方便群众购买,接受群众监督。平价商店经营的农产品实行统一目录管理,以蔬菜为主,根据不同季节适时调整。各县、区也要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并予以实施。市物价局将统一组织考核、督查,确保落实到位。
(六)加强价格监测。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列入目录管理品种的价格监测,利用相关平台及时公布平价商店经营的农副产品价格和市场同类品种的平均价格。对产品价格的监管要做到定人、定时、定点,确保此项惠民政策平稳发展,市民长期受益,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