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马鞍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或由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并经市政府批准,在我市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四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有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
(二)是否从事包括股东在内的委托贷款业务;
(三)是否未经批准从事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
(四)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息放贷、牟取暴利;
(五)是否采取不法手段进行收贷;
(六)是否现金结算和账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