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配套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979号)
各相关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配套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配套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安徽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配套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配套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和《
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配套能力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技术规范标准编制、技术研究等;
(二)示范项目综合能效检测抽检;
(三)示范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监管管理等支出;
(四)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技术规范标准编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需要,发布需求目录,公开竞争,择优选择承担单位。
第六条 技术研究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有较水平、在业内有影响的科研机构组织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