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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限额以下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监管规定(试行)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限额以下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监管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限额以下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监管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马鞍山市限额以下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
统一进场交易监管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标准以下零星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零星项目)的招标监管,提高招标效率,节约招投标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借鉴外地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县)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统一纳入市招标采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统一监管。
  第三条 市招管局通过招标方式建立《零星项目投标企业库》。入库企业需缴纳5万元年度诚信保证金。参与零星项目投标企业必须是库内企业并且符合项目资质要求。
  第四条 零星项目中标人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等简易方式,在入库企业中产生。
  第五条 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投标人以竣工结算价下浮比例竞争,下浮比例大者得。
  第六条 招标人要加强项目标后管理,及时向市招管局报告中标人不履约或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市招管局加强对入库企业市场信用考核,对入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信用不好的企业从库中清出,并不予退还诚信保证金。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招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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