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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申报、分配和拨付程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国家和我省建筑节能政策、任务和工作要求,以及支持重点,联合发布申报指南。(2)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联合行文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属单位项目申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市、县所属项目,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省属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四章 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绿色建筑建设增量成本及城区绿色生态规划、指标体系制定、绿色建筑政策标准编制、评价标识及能效测评等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规定,组织对项目的实施量、工程量、实际性能效果进行评价,不符合申请预期目标的示范项目,追回已安排的补助资金,取消示范项目(示范区)资格。

  第十三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指导项目单位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组织项目实施。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当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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