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92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广德县、宿松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了规范和加强绿色建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安徽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绿色建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条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竞争选择、择优扶持的原则,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支持范围
(一)单体绿色建筑项目。
(二)绿色生态城区示范。
(三)绿色建筑科技支撑项目。
第五条 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采取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注重激励约束,优先支持出台政策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地区,以及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医院、学校等公益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