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2〕12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现将《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各地要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若干措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68号)、《转发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1962号)等文件要求,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前,按规定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一、中央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20%。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的10%计算并计提中央统筹2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规定直接划转中央国库。每年财政决算清理期结束后,省财政依据各地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对上缴的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进行清算,多退少补,退还和补缴均通过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二、省级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30%。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的10%计算并计提省级统筹3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规定直接划转省级国库。在年终清算时,对扣除的相关收支项目进行核定,根据核定结果计算全年应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若全年应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2%,则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到2%,同时调整并划转省级统筹的30%部分。
三、请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编制汇总本地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时,单独反映中央、省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情况,并专门做出说明。
附件: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