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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本级预算信息公开的通知

  三、预算信息公开时间、方式和统计口径
  自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省直各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在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上年决算后,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预算信息。2012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要在2012年7月31日前完成。预算信息通过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公开。
  “三公”经费预算信息的统计口径为财政拨款(补助),包括经费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
  四、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预算信息公开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是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助于建设高效廉洁政府,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办事效率;有助于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有助于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直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完善机制,规范操作。省直各部门要完善预算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防止泄露秘密。公开的预算信息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密部门或涉密的预算信息,经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不公开,有关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将保密部门的批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直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时间及时准确地公开预算信息,省财政厅将对省直各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进行通报。
  (三)加强沟通,及时回应。省直各部门在预算信息公开过程中,要加强与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馈,确保预算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公开的预算信息要做到真实易懂,方便公众监督。要向社会公布问询电话,明确专人负责解释说明工作,对于公众的问询当时不能做出说明的,经请示批准后要及时予以回复。
  (四)强化监督,确保落实。财政部门将及时掌握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收集各方面的反馈意见,会同人大、审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完善相关措施,确保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预期成效。

  附件:
  1.预算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说明(略)
  2.预算信息公开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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